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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产品及可燃气体报警产品》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第一部分)-2018-06-25 实施

行业政策 | 2022/4/25 15:33:39

《电气火灾监控产品及可燃气体报警产品》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0. 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依据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简称评定中心)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有关要求,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认证实施规则。

电气火灾监控产品

1. 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燃气体报警产品认证。
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评定中心收集、整理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有关的各类质量信息,并据此对生产企业(工厂)进行分类。 认证委托人、 生产者(制造商)应予以配合。
评定中心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 A 类、 B 类、 C 类、 D 类表示。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至少包含如下方面:
(1)工厂检查结论;
(2)型式试验和监督抽取样品的检测结果;
(3)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专项监督结论;
(4)认证委托人、 生产者、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合情况;
(5)媒体,产品检测、设计、销售、维修、 使用者,社会公众的质量信息反馈;
(6)认证费用与检验费用交纳情况,参与配合认证与检验工作情况;
(7)执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情况;
(8)影响认证公正性、有效性的其他情况;
(9)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等出具的有关产品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等结果。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见表 1。
表 1: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类别

分 类 原 则

A 类

生产企业至少应在五年内未出现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
息 1-8 条涉及的问题。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中第 9 条评价结果为最高等级

 

2

(如 AAA 级)。 (作为参考条件)

 

B 类

生产企业至少应在两年内未出现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
息 1-8 条涉及的问题。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中第 9 条评价结果为较好等级
(如 A 级或 A 级以上)。 (作为参考条件)

C 类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除 A 类、 B 类、 D 类的其他生产企业。对于没有任何质量信
息的生产企业,其分类类别默认为 C 类;
(2)主动申请证书暂停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证书无法正常保持的
生产企业;
(3)初始认证委托的生产企业其分类类别默认为 C 类。

D 类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除 C 类 (2)中之外原因导致证书被暂停或撤销的生产企业;

(2)未严格执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生产企业;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评定中心的获证后监督的生产企业。

 

评定中心将依据所实时收集的各类质量信息,按照上述分类原则经评议后确定生产企业的分类类别。
生产企业分类类别须按照 D-C-B-A 的次序逐级提升,D 类生产企业应至少连续两次通过监督方可提升到 C 类,按 A-B-C-D 的次序逐级或跨级下降。
3. 认证模式选择
3.1 认证的基本模式
产品认证的基本模式为: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监督。必要时,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可与型式试验一并进行。
3.2 认证模式的具体细化
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原则,针对不同类别的企业,认证模式中的获证后监督可分别细化为: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查(或检测),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查(或检测)、获证后跟踪检查以及上述方式的合理组合。
4. 认证单元划分
按照实施规则附件 1 执行。
5. 认证基本流程及时限
5.1 认证基本流程
认证委托工作的基本流程为: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认证评价与决定和获证后监督等环节。
5.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见实施规则附件 3。检测时限是认证委托人与指定实验室正式签订检测合同之日起,至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
评定中心按照相关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在认证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认证委托人、 生产者、生产企业及指定实验室应予以配合。
由于认证委托人、 生产者、生产企业其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认证活动导致认证超时的,不计入认证时间内。
6. 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6.1 型式试验
6.1.1 型式试验合同
认证委托人自行选择指定实验室委托型式试验,指定实验室应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型式试验合同,型式试验合同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等,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6.1.2 样品要求
认证委托人不得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用于试验。
指定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且认证委托人不能合理解释的,指定实验室应终止型式试验。
6.1.3 样品数量
试验样品数量应符合附件 3 要求。
6.1.4 试验项目及要求
产品主型产品的试验项目应为该产品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试验项目,分4型产品的试验项目根据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的差别确定,具体按附件 3 要求执行。
6.1.5 型式试验的实施
指定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型式试验后,按有关规定处置试验样品和相关资料。
6.1.6 型式试验报告
评定中心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样式(见附件 7)。
指定实验室应按统一格式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认证委托产品相关信息的描述。 指定实验室及其相关人员应对其做出的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及检测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型式试验结束后,指定实验室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告知认证委托方试验结果。认证委托方对试验结果无异议的,指定实验室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评定中心、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委托方对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 15 天内向指定实验室提出,指定实验室按有关规定处理。
6.2 认证委托
认证委托人提交认证委托前,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实施规则及《消防产品认证合同书》的相关规定,当委托认证的产品及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符合上述要求时,方可提出认证委托。
6.2.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www.cccf.net.cn)向评定中心提出本实施规则涵盖产品的认证委托。提出认证委托时,需提供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包括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资料、相关方之间的协议等(见附件 2)。评定中心及指定实验室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在 10 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及签订认证合同通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在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认证委托人补正资料并提交。
6.2.2 委托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按评定中心的要求提供有关认证委托资料和技术材料(见附件 2)。
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评定中心及指定实验室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认证资料进行管理、保存,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6.2.3 产品的配接要求
委托认证的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属于必须与相关火灾探测报警产品配接后方可正常工作的,应与配接产品一并认证,也可选择相关火灾探测报警产品进行配接。
6.2.4 不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有关规定的;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不能提供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境外企业需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
(3)以 ODM 生产方式的委托认证;
(4)对同一单元产品重复认证或命名、型号规格等形式不同,但实质为同一单元产品的重复认证;
(5)以 OEM 生产方式提出委托认证,其生产企业为 D 类生产企业;
(6)不应受理产品认证委托的其他情况。
6.3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
6.3.1 检查依据
按《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GA 1035),《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 1061)规定执行(有关原则要求见附件 5)。
6.3.2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一般包括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及后续活动,按本实施规则规定,也可为文件审查及后续活动。
当认证产品的制造涉及多个场所时,现场检查的场所界限应至少包括例行检验、加施产品铭牌和标志环节所在场所,还应到其余场所(如关键工序)进一步检查。
6.3.2.1 文件审查
检查组长应按检查准则及评定中心制订的作业指导书对文件和资料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文件审查结论。文件审查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
文件审查的内容包括:
(1)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工厂信息及产品信息;
(2)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
(3)工厂组织机构及职能分配的基本情况;
(4)认证产品的特点及生产工艺流程;
(5)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及经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
(6)获证产品证书信息,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情况,标志使用情况(适用时) ;
(7)工厂及获证产品变更情况等(适用时) ;
(8)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工厂采取整改措施情况(适用时) 。
文件审查通过的,检查组长应立即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上报文件审查结论(必要时,同时上报文件审查报告);文件审查不通过的,应在2 个工作日内形成文件审查报告并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上报。
文件审查发现认证资料不符合工厂检查准则的,不得进行现场检查。
6.3.2.2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的实施一般分为首次会议、收集和验证信息、检查发现及沟通、确定检查结论及末次会议等五个工作阶段。主要内容包括:首次会议、产品一致性检查、生产设备与检验设备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人员能力现场见证、沟通、末次会议等。
现场检查结论分为推荐通过和不推荐通过:
(1)未发现不合格或发现的不合格为一般不合格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工厂应在 30 日内完成纠正措施,并向检查组长提交纠正措施报告。
(2)发现的不合格为严重不合格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终止产品认证工作。
检查组长在完成现场检查后,应立即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上报现场检查结论,并在 5 个工作日内提交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检查组长应对工厂提交的纠正措施报告进行确认并在 5 个工作日内上报。
6.3.3 不合格报告出具
当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已导致或有可能导致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或产品一致性不符合要求时,应出具不合格报告。不合格性质分为严重不合格和一般不合格。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不合格:
(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符合性、适宜性和有效性存在严重问题;
(3)在生产、流通、使用领域发现产品一致性不符;
(4)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或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的纠正措施无效;
(5)受检查方的关键资源缺失;
(6)认证使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认证委托人未按要求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7)产品经国家/行业监督抽查不合格,并未完成有效整改;
(8)认证委托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未执行证书、标志管理要求;
(9)证书暂停期间仍销售、安装被暂停证书产品;
(10)经查实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
(11)违反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
(12)违反其他规定或有可能导致认证结论失实的情况。
6.3.4 检查人员
检查组应由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并正式聘用的自愿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人员不少于两人,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成员具有相应实施规则专业领域注册的资质。 除遇不可抗力因素外,检查组应按规定时限完成检查任务。
6.3.5 特殊情况处理
工厂不提交纠正措施,超过规定时限提交纠正措施,提交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实施纠正措施以及实施的纠正措施无效的,均应做不推荐通过处理。
发生不接受检查安排、不接受检查结论等情况时,检查组应立即报告并终止检查。
6.4 认证评价与决定
评定中心对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的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终止认证。
7. 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
认证委托人、 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实施规则和认证标准的要求,确保其持续生产的获证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除遇不可抗力因素外,认证委托人、 生产者、生产企业必须在规定的周期内接受监督。
7.1 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
获证后监督方式包括: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查(或检测)、获证后的跟踪检查、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查(或检测)等,其中“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查(或检测)”适用于所有类别企业。
根据生产企业分类等情况,获证后的监督应至少采用一种方式实施,或采用多种方式组合的形式实施。
7.1.1 A 类、 B 类、 C 类企业的获证后监督基本要求
上述类别企业的获证后监督方式可为“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查(或检测)”,但监督频次不同,详见 7.3.1。
7.1.2 D 类企业的获证后监督基本要求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查(或检测)+获证后跟踪检查”。
7.1.3 强化获证后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
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评定中心应根据生产企业分类类别和使用领域中产品质量状况,对各类生产企业可增加“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查(或检测)”的监督方式。
7.2 获证后监督人日
7.2.1 基本人日
获证后监督的人日为 2 人日/次·生产企业,包括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查(或检测)的时间、获证后跟踪检查时间、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查(或检测)的时间等。
7.2.2 其他
当出现多生产场地获证产品等情况时,应按附件 6 的规定确定实际发生的监督人日数。
7.3 获证后监督频次
7.3.1 基本要求
按照生产企业分类类别,获证后基本监督频次见表 2。
表 2 获证后基本监督频次

类别

获证后基本监督频次

A 类

30 个月内至少完成 1 次

B 类

18 个月内至少完成 1 次

C 类

12 个月内至少完成 1 次

D 类

12 个月内至少完成 1 次

 

评定中心根据确定的证后监督要求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监督时间优先安排在有生产时进行,采用不预先通知的方式进行。
评定中心可根据生产企业的产品特性及生产周期等原因适当延长监督周期,一般不超过 6 个月。
7.3.2 其他增加监督频次的情况
当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时,在基本监督频次的基础上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如发生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或用户提出质量投诉并造成较大影响,或经查实为认证委托人、 生产者、生产企业责任的;
(2)评定中心有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当生产企业分类类别下降时。
增加频次的监督不预先通知,监督方式包括监督检查和/或监督检验,增加频次的监督检查人日数为 2 人日/次·生产企业。
7.4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查(或检测)
7.4.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查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查时,在生产企业随机抽取,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查时按照《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1061)及附件 4 的有关要求执行。
7.4.2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时,从生产企业生产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并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一致性符合的,送指定实验室实施检测。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认证委托人承担样品运输费用。
现场产品一致性检查按照《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 1061)的有关要求执行。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的样品要求、检测项目、判定规则等具体要求见附件 3。评定中心可根据产品的质量情况调整监督检验项目。
7.5 获证后跟踪检查
获证后跟踪检查具体要求按附件 4 的有关要求执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主动向评定中心提交生产计划,以便于后续跟踪检查的有效开展。
7.6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查(或检测)
7.6.1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查
实施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查时,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如提供获证产品的销售信息,以及产品使用方、经销商、销售网点信息、使用场所等,同时做好使用领域抽取样品后的产品替换工作。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查的具体要求见附件 4。
7.6.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
实施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时,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如提供获证产品的销售信息,以及产品使用方、经销商、销售网点信息、使用场所等,现场确认样品的真实性并承担样品运输费用,同时做好使用领域抽取样品后的产品替换工作。
实施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时,应在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后,从使用领域中随机抽取,送指定实验室实施检测。
现场产品一致性检查按照《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 1061)的有关要求执行。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的抽取样品要求、检测项目、判定规则等具体要求见附件 3。 评定中心可根据产品的质量情况调整监督检验项目。
7.7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7.8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抽取样品检测/检查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做出注销/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7.9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和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经认证机构确认,可采信委托认证产品的已有的认证结果及型式试验、工厂检查结论等,鼓励利用生产企业自身检测资源开展检测工作。
8. 认证证书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与延续
8.1.1 认证证书的保持
本实施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评定中心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11
8.1.2 认证证书的延续
8.1.2.1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在证书届满前90 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届满注销后,评定中心不再接受任何形式的证书延续委托,认证委托人可重新委托认证。
8.1.2.2 认证委托人提出证书延续认证委托时,证书处于有效状态且最后一次监督结果合格的,评定中心在受理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有效期五年。
8.1.2.3 认证委托人提出证书延续认证委托时,证书处于暂停状态的:
(1)认证委托人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通过证书恢复申请,恢复证书的,评定中心可在受理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有效期五年。
(2)对于未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恢复证书,但已经监督组现场确认认证委托人已完成全部不符合项整改的,经认证决定通过后,评定中心可在受理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有效期五年。
(3)证书暂停超过六个月,仍不能通过证书恢复的,不再受理证书延续委托。
8.1.2.4 认证委托人提出证书延续认证委托时,因企业信息变更等未完成,导致无法受理证书延续认证委托的,评定中心可在变更等得到确认,经认证决定后,直接换发新证书,有效期五年,新证书与原证书有效期不再衔接。
8.1.2.5 对于在原证书有效期内,完成证书延续认证决定的,延续原证书有效期,新证书与原证书有效期衔接。 对于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完成证书延续认证决定的,按照批准日期颁发新的证书,有效期五年。
8.2 认证证书的内容
认证证书样式及具体内容见附件 7。
8.3 认证范围的扩大(获证后认证委托)
8.3.1 认证范围的扩大类型
(1)实施规则相同、执行标准不同的增加新标准产品的扩大委托(新增标准)
(2)实施规则及标准相同、单元不同的增加新单元产品的扩大委托(新增单元)
(3)单元内扩展新型号产品的扩大委托(新增型号)
8.3.2 认证范围扩大时,认证委托人应按附件 2 的规定提交认证范围扩大的委托,经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符合后,换发或颁发证书。
8.3.3 认证范围扩大为新增认证单元的,应颁发有效期为 5 年的新证书,认证单元内新增产品型号的,换发原单元证书,有效期为原证书截止日期。
8.3.4 认证范围扩大时,属于 8.3.1 中(1)、 (2)的,产品应进行型式试验;属于8.3.1 中(3)的,产品应进行分型试验。产品的检测有关要求见附件 3。
8.3.5 认证范围扩大时,工厂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实施规则相同、执行标准不同的产品(新增标准) ,应进行文件审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不得删减)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2) 实施规则及标准相同、单元不同的产品,原则只进行文件审查,一般不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范围至少应包括:职责和资源、采购和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产品一致性控制。
(3)单元内产品扩展应进行文件审查,一般不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要求同上)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或产品质量存在缺陷、证书部分暂停或部分撤销的工厂,扩大申请时应进行文件审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不得删减)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8.4 认证范围的缩小
当认证委托人不再保留某个已获认证单元的认证证书时,或在已获认证单元内不再保留部分分型产品认证证书时,属缩小认证产品范围。应由认证委托人提出委托,并交回原认证证书,评定中心确认后注销原认证证书或换发证书,并公告。
8.5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8.5.1 认证证书注销
8.5.1.1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定中心应当注销认证证书:
(1)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由于破产、倒闭、解散等原因致使证
书无法正常保持的;
(3)由于停产、 生产结构调整等原因致使获证产品不再生产,主动申请注
销的;
(4)获证产品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5)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申请注销的;
(6)认证使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变更,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满足变更要求;
(7) 由于8.5.2.1(4)条款情况认证证书暂停,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
前,认证委托人未提出认证证书恢复申请的;
(8)其他应当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8.5.1.2 认证证书注销的有关规定
(1)自认证证书注销之日起,不得继续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
(2)认证证书被注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评
定中心重新申请认证。被注销认证证书对应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
报告不再有效。
8.5.2 认证证书暂停
8.5.2.1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定中心应当暂停认证证书:
(1)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规定期限内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2)获证后跟踪中发现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规则等规定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获证后跟踪或者获证后跟踪发现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
(4)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
(5)其他依法应当暂停的情形。
8.5.2.2 认证证书暂停的有关规定
(1)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应视为无效,暂停期间内不得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
(2)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可接受的原因,由认证委托人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 12 个月,且需至少提前 1 个月提出申请。除此情形外,暂停认证证书的,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 3 个月。暂停时间自评定中心签发暂停通知书之日算起。 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出现质量问题等原因导致证书处于暂停状态且未恢复的,评定中心暂不受理与整改无关的认证委托。
8.5.3 认证证书撤销
8.5.3.1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定中心应当撤销认证证书:
(1)获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2)获证后跟踪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3)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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